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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证监会指导融资融券业务 2010年1月25日 编辑

wangta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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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融资融券试点平稳推出,中国证监会前期已对11家参与2008年全网测试的证券公司就主要业务进行了窗口指导,涉及12个方面的重要内容。据了解,11家券商在若干业务细节方面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,从而杜绝了在试点期间出现恶性竞争的可能,能够有效保证试点的有序推进。

针对十二个主要业务环节

“2008年试点启动时,监管部门召开了‘香山会议’,11家券商全部参加,也曝光了各自的高招,监管部门总结了前期试点准备工作情况,提出的窗口指导内容很有针对性,对于我们做好准备工作、制定方案非常有帮助。”某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表示,在接受窗口指导之前,自己和许多同行一样,并不能预计到业务试点的全貌,指导内容尤为细致,实际上全面教会了自己该如何筹备试点。同时,监管部门在推进业务过程中的市场化倾向是明确的,但市场化的前提是业务平稳推出、有序开展,因此完全支持和理解窗口指导的要求。

据悉,证监会窗口指导的内容涵盖了业务试点的12个主要环节,具体包括:投资者教育、营业部管理、客户资质与征信评级、账户管理、授信管理、合同管理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与标的证券管理、权益处理、息费计收、风险管理、客户服务、通知与送达。

在窗口指导的内容中,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客户准入的一系列审慎性具体安排。例如,参与业务试点的客户需提交拟用作保证金的资产清单、个人资产和金融资产清单和其他征信资料,券商须对客户开展征信评级和信用评级,并建立信用等级重检机制。

账户管理方面,券商、银行和投资者的第三方存管协议原则上需要重新签署;明确券商可实行融资融券客户的推荐人制度,凡实行该制度的券商,其投资者须有推荐人推荐方可申请业务资格。

授信方面,券商提供的授信额度要综合考虑投资者信用状况、金融资产及全部资产价值、担保物价值和投资者交易能力、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贡献等因素。授信模式可以采取预先授信或转入担保物后再授信两种模式。同时应健全授信审批机制。

合同管理方面,券商可选择单一合同模式或大合同、小合约模式,前者一次厘清所有约定,后者由合同规定授信上限、保证金比例和息费率等,由合约约定授信额度和期限等细节。

抵押品和标的证券管理方面,规定券商在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再作调整,并需经审批后公告;券商对自身确定的抵押品和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时间间隔不应长于3个月;接受ETF作为融券标的证券的,应采取措施防止客户进行T+0交易。

权益处理方面,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,投资者如有行使表决权的要求,可通过信用客户征集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。(


第1楼回复:证监会指导融资融券业务 2010-3-14 22:34:09 引用回复删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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